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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凡四训》第100讲 功过格 (完)
来源:《臻经典》微信公众号 | 作者:张源 | 发布时间: 2024-05-22 | 1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莲池大师自知录》

善门

【忠孝类】

△事父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一善。守义方之训,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父母殁,如法资荐,所费百钱为一善。劝化父母以世间善道,一事为十善。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一事为二十善。〖解〗凡言百钱,谓铜钱百文,正准银十分,不论钱贵钱贱。

△事继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二善。敬养祖父母同论。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为一善。开陈善道,利益一人为一善,利益一方为十善,利益天下为五十善,利益天下后世为百善。遵时王之制,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凡事真实不欺,一事为一善。

△敬奉师长,一日为一善。守师良诲,一言为一善。

△敬兄爱弟,一事为一善。敬爱异父母兄弟,一事为二善。 

【仁慈类】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若受贿者非善。

〖解〗受贿,谓得彼人金帛酬谢。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若受贿徇情者非善。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为三十善;减,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为十善;减,为五善。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为四善;减,为三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居家减免婢仆之属同论。〖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由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极微命同论。〖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虻等。救者,或买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是唯贪己福,无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为一善。〖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无可杀罪故。鼠虽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现物,所费百钱为一善。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语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

△家犬、耕牛、乘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一善。米、麦、布、币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同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济饥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暖室一宵为一善,棉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施地与无坟墓家,葬一人为三十善。若令办租税者非善。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若受贿者非善。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论。

△视民如子,唯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银百钱为一善。出财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三宝功德类】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重修者同论。〖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谓尧、舜、周、孔等。正神,谓岳渎、城隍等。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论。〖解〗贿,谓取价货卖等。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护持常住,不使废坏者同论。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二百钱为一善。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烛、灯油等物供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为二善,礼忏百拜为二善。若受贿者非善。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若受贿者非善。为世灾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僧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护持僧众,一人为一善。所护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五善。若泛滥度者非善。〖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杂善类】

△不义之财不取,所值百钱为一善。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让地让产,所值百钱为一善。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

△劝人出财作种种功德者,所出百钱为一善。图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解〗如宋景公三语、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论辩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隐人恶,一事为一善。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有仇不报,一事为一善。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着破补衣一件为二善,粗布衣一件为一善。若原无好衣而着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一善。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善。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

△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三善。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过门

【不忠孝类】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瞋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前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者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瞋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隐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争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造人歌谣、取人绰号者,一人为五过。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补遗】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