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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凡四训》第100讲 功过格 (完)
来源:《臻经典》微信公众号 | 作者:张源 | 发布时间: 2024-05-22 | 1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者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瞋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隐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争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造人歌谣、取人绰号者,一人为五过。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补遗】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