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可以说,了解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对于企业实现准确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具有重要作用。那么,有关汇算清缴,企业究竟需要了解哪些具体事项呢?其中一个重要事项就是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税前扣除凭证,那么税前扣除凭证要注意些啥?看这里!
我们首先要了解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区别和作用。其次要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再次要了解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时的补救措施。
1、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一)企业已发生的支出,核实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取得。
(二)暂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一)根据不同支出项目,核实对应凭证是否完整、齐全
(二)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3、税前扣除凭证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一)核实发票开具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相关章戳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二)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否符合以下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核实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准确填列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备注栏”是否填列完整,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4、发现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的,及时要求对方补开、换开
情形一:交易不真实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需要对成本费用进行转出。
情形二: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对方企业因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左侧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温馨提示: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其他注意问题:
1、不合规发票是指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相关法规。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是指发票以外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判断其他外部凭证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据与凭证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2、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年度申报表最新变化篇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期而至,可以说,了解汇算清缴相关事项,对于企业实现准确报表申报与税款缴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哪些最新变化。
简单的说,2019年度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修订申报表填报要点!新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修订版中有所体现。本次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2019年,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对于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给予其税收优惠。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要点:
1.核心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2.捐赠范围:目标脱贫地区。83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具体名单可向扶贫工作部门问询和查阅。
3.捐赠时间:
(1)2015年至2018年已经发生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期扣除
(2)2019年至2022年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据实扣除
(3)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15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企业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另外,41号公告还明确: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申报篇
为更好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便于纳税人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实操性,我局近期搜集整理了涉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帮助纳税人正确汇算申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01、问:受到疫情影响,现在很多企业面临人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等问题,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
答:请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及“深圳税务服务号”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第一时间将是否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的最新规定通知纳税人。在没有新文件规定情况下,请按原工作安排进行汇算清缴。
02、问:在深圳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答: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